安樂死與基督教--斌仔新書《我要安樂死》
或者,我所能想像的,就是當火災出現時,眾人為逃生(其實是逃離熱力)而被逼從大樓單位跳下時,阻止安樂死的人就好像阻止人們在火災時跳樓一樣。 1991年,二十二歲的斌仔因一次意外導致全身癱瘓,從此臥床至今,已有十六年之久。2003年他獲悉外國有合法安樂死的前例時,也鼓起勇氣去信香港特區政府公開要求安樂死的權利;此後,斌仔的情況一直備受關注,社會人士也開始注視四肢癱瘓病人的處境和安樂死的議題。 2005年10月,斌仔開始醞釀寫下自己的經歷,幾經艱辛,時停時續,不斷追憶,內心拷問,一字一句,力求真實,終於在2007年5月完成十五萬字的自傳。《我要安樂死》是斌仔首次以自己的文字,直接向公眾交代其成長的喜樂、情之所繫與愧疚、當年意外發生的經過、這十多年來非外人所能明白的生活困頓和所思所感,以及爭取安樂死權利的心情。 http://www.jointpublishing.com/bunchai/default.asp?page=21 安樂死必先合法化 Roundtable 文:周浩鼎 斌仔的著作《我要安樂死》在城中牽起了話題,阿鼎還沒有讀過此書,但對於斌仔的堅毅、恒心和對爭取安樂死的堅持,阿鼎實在萬分佩服。 安樂死合法化這個議題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引起廣泛爭議。反對安樂死的力量主要來自個別宗教,如基督教和天主教。安樂死本身就是一個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而這類行為與基督教的教義相悖,因為自我結束生命是違反了神的旨意,生命是神所賜予的,一切應由神來定奪,而不是交由人去定奪。 反對者繼而提出安樂死不單是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也是一種協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因為安樂死是由醫生來協助進行的,情況形同謀殺。社會絕不能夠接受協助殺死他人的行為合法化。 阿鼎在此先討論後者關於「謀殺」合法化的論點。阿鼎認為,我們不應只看安樂死在法律上可引起的爭端,我們應該細心考慮安樂死所帶來的正面影響。首先,我們這些平常人實在難以明白一個長期躺在病床並失去活動能力的病人所承受的痛楚和煎熬。試想想,有一天,你的四肢完全癱瘓,只剩下思考的能力,你萬分渴望能夠活動但事與願違,每天依靠著家人和醫護人員的照料才能夠得以生存,精神上的困擾更是難以估計,當中夾雜著對家人的內疚和期盼他們早日解脫的渴望。 既然安樂死可以為病人解除痛苦,道德上它是可以被接納的。那麼,我們是否還要採取「一刀切」立場斷定安樂死過程「協助」殺死他人的行為必屬違法呢?每個國家的法律都存在灰色地帶,而這些「灰色地帶」其實也為裁決者和司法機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酌情權,如果安樂死本身得到病人或其家人的同意,那麼它是否等同「謀殺」或「誤殺」呢?社會是否應該劃下安樂死這個「灰色地帶」或「例外」範圍,讓飽受煎熬的病人得到解脫呢? 有人認為安樂死一旦合法化,便會被濫用,導致更多人失去生命。舉例來說,患上癌症的病人因為害怕漫長的療程而選擇安樂死,但其康復的機會又不致於絕不可能。阿鼎認為,這樣已經涉及到立法時候應注意的細節和各種情況的定義,以儘量避免濫用安樂死的發生。但我們的大前提是必先讓安樂死合法化,才能進一步討論立法細節。 至於前者關於宗教教義的堅持,阿鼎沒有任何宗教背景或信仰,所以無意在此爭辯宗教教義。但阿鼎希望有宗教信仰的人,能夠放下教義的束縛,理性地面對安樂死這個議題,不要忘記,宗教對社會宣揚正面的訊息,例如愛、寬恕和憐憫等,如果安樂死能夠使一個瀕臨絕望的病人解除不能承受的莫大痛苦,並減少家人因為長期照料的負擔,並因此得到解脫,那麼,安樂死又是否達到了宗教所宣揚的愛和憐憫呢? http://blog.mingpao.com/cfm/content.cfm?OwnerID=1&CategoryID=8&TopicID=10036 | |||||
既然佢生於憂患, 應該係有權死於安樂喎 | |||||
一眾以正道人士自居的人要他珍惜生命, 說體諒他, 同情他, 說要怎幫他, 就是不讓他死 無他, 他們為了自己堅信的信念, 就剝奪了斌仔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 他們有他們的信念, 斌仔有斌仔的痛苦 但他們卻要以繼續斌仔的痛苦來換取自己信念的不動搖, 成功贏得了道德籌碼 所以萬一四肢癱瘓時不用灰心, 這不代表你"唔死都冇用" 因為你只要一話要死, 你就會有番自己既function! | |||||
有空真的要看看這本書。 | |||||
| |||||
今天到書局約略看了這本書,整本書都洋溢著斌仔的悲情筆觸,當然我最感興趣的就是他在書末一章中發表他對基督教的見解。他討厭了教徒永不放棄等slogan的不斷「鼓勵」。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說耶穌其實就是履行安樂死的先驅者,因為當時作為神的他,絕對有能力阻止一切發生,但他仍假借別人的手去為他釘上十字架來安樂死。 翻看舊資料,跟大家分享,特別是對斌仔評頭品足的基督徒。
| |||||
他比較像是借他人之手自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