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井明
2007/8/29 10:36 
http://www.chick.com/zh/b5/default.asp#tracts

最近,這個網站裡的言論在[離教者之家]鬧得沸沸揚揚;我湊熱鬧,也點擊上去看看。網站內原來還有其他漫畫;因為好奇,所以看了一點。
看著看著,覺得很奇怪。我發覺,裡面的信息主要是宣揚一種仇恨的情緒:對世界的仇恨,對不信者、甚至其他信仰的仇恨,其次才強調人的原罪,及上帝差遣耶穌來為人贖罪之類的信息。
漫畫裡有不少情節,都將[不信者]和[反耶教者]暗暗地拉上關係,甚至劃上等號;不信的,就一定很討厭耶教教徒,對耶教教義嗤之以鼻。而所有飾演不信者的角色,都被描繪成面目猙獰、可厭可憎的人物。他們只會憤然抨擊相信耶教教義的人,所有耶教的言論都聽不入耳;然而,到劇情要交待他們相信耶教時,他們卻反過來,不斷以自責、懺悔,哭哭啼啼,拋棄以前一直堅持相信的一切。
這種情節,看上去好像是在用[峰迴路轉]的表達手法;只是,用得有點突兀,以致整體故事變得很詭異、邪派。而且,內裡那種[善行不能救你]的思想,暗示了只要奉上帝之名,即使作惡也可以;這種言論對世界確是非常危險的。
不過,就整個宣傳手法來看,我看到一個相反的意思。以平常人的心態去看,大家都看到裡面各種荒謬、扭曲的邏輯;如果要靠這種思想宣傳耶教,除非宣傳的社區與世隔絕,而且整個社區的傳媒都完全配合,鋪天蓋地控制言論,否則只要用現實中的理性對照,就可得知當中各種錯誤,甚至危險。而且,這種與普遍耶教的宣傳,強調[神就是愛、包容、寬恕]的手法比較,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反而覺得,這個網站是反耶教的組織所造的——看上去像是宣傳耶教教義,藉耶教將自己放上一個道德高地;背後卻是指出、強調當中荒謬之處,叫大家對耶教敬而遠之,甚至感到討厭。
這確是一種很高明的宣傳手法。一邊可以令奉行耶教教義的信徒,看上去不會感到有問題;另一邊卻同時令有理性的人對耶教有所反感。這條鋼線,不易踏;而這網站,就是其中一個教材,一個成功的例子。

[ 本帖最後由 酒井明 於 2007-8-29 15:05 編輯 ]
抽刀斷水
2007/8/29 11:12 
「不信者」和「反耶教者」在某些情況下的確被認為是等同的,『反基就是不認耶穌為救主的人,「不認」是指「否認」、「不承認」,即必須是曾經接觸基督教、或已了解基督教,而又不信基督教的人。』(詳見拙作>反基的成因剖析<)。

其實這系列漫畫,的確在挑起對異己的仇恨,同時亦反覆強調現今大部分教會希望淡化的恐懼、罪疚等負面思想。強調這類思想的目的,就是使人容易被控制,難以脫離,但是卻很容易令那人的心理健康被破壞。

我想,接受這類思想的人為數仍然不少。把這套漫畫的原意視曲線反基,是個大膽的假設,可是我就不認同了。當然,我都認為不同人看這套漫畫,就會有不同的感想,我看後就感到基督教思想的恐佈之處。
匿名
2007/8/29 13:22 
基督徒不是說神愛世人嗎?為什為他們會把上帝描繪成愛把人送進地獄呢?
難道是他們忘記了神是愛嗎?
沙文
2007/8/29 13:40 
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8-28 18:36 發表
那種[善行不能救你]的思想,暗示了只要奉上帝之名,即使作惡也可以;這種言論對世界確是非常危險的。
咁又冇乜危險嘅。我向來都冇諗住要靠善行得救架啦
酒井明
2007/8/29 15:44 
所以我強調,這種思想一定要在一個與世隔絕、輿論完全地被控制的社區進行,才能做到真正的思想控制,將這種不為世人所容的思想強行殖入一個人的腦袋裡。
只是,大前提是我假設人有一定的理智思考基礎,會對身邊任何媒體信息有一定的批判能力;這網站的信息,一看就感到討厭了,又怎會達到宣傳效果?直到廿一世紀,人類經歷過這麼多場因為過份激進思想引起的戰爭,各種教訓歷歷在目,歷史書裡自有明言,相信早就對這種言論有了戒心。只要一被輿論所報道,就會有不少學者出來指出當中各種荒謬和危險,正統教派也會有公關出來說項,淡化這種耶教思想。所以我認為,這種宣傳於普遍來說,是很難有效果的。
當然,一個社區要真的做到[與世隔絕]、[輿論完全地被控制],真的要做的話,其實,不算太困難......
酒井明
2007/8/29 16:27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8-29 13:40 發表
咁又冇乜危險嘅。我向來都冇諗住要靠善行得救架啦


咁你個人對世界冇殺傷力嘛,而且,得唔得救,只係耶教入面o既野,你係唔buy架嘛。當然,你個人會唔會做善行呢就........
沙文
2007/8/29 17:57 
所以呢種言論對世界就冇危險啦。
酒井明
2007/8/29 18:01 
對你呢種人冇危險o者,但係,唔係每個人都好似你咁,咁高班架嘛!如果唔係,普通法裡面就唔會有一條叫做[煽動罪]啦,係咪?
沙文
2007/8/29 18:05 
唔係。煽動罪並不包括在普通法系統裡面
Step.King
2007/8/29 19:22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8-29 18:05 發表
唔係。煽動罪並不包括在普通法系統裡面


好似真係...如果唔係當年就唔駛要為廿三條立法...
酒井明
2007/8/29 22:00 
我記得就係囉......睇報紙睇過,話如果係一班人圍住一個或幾個人黎dup,即使周圍o既人只係響度叫囂吶喊冇郁手,一樣可以告得入,罪名就係[煽動罪]。記得係咁上下;當然,要搵一D識法律o既人問問啦。
沙文
2007/8/30 01:49 
某國家或地區可以實行common law而又有煽動罪,又可以實行continental law而又有煸動罪。common law係法律嘅Basic principle,並非一套法典。有冇煸動罪同是否common law並冇關係。

例如,一個國家可以在部份區域使用common law,另一些區域用continental law(注),而煽動罪係federal law,在common law地區可以在審煽動案件時參考判例,continental law則不承認判例,但有冇煽動罪則跟乜野law system冇關係。

(注)加拿大在Quebec用continental law,其他省份全部係common law,用continental law或common law只在乎審案的原則,同裡面有乜法例係無關嘅
酒井明
2007/8/30 18:39 
即係........即係其實冇關係!噢!